索??引??号 | bm56000001/2022-00018509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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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0290071000 | |
名????????称 | 关于对马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津证监措施〔2022〕42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马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骉:
经查,你在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下,从事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工作,并担任分公公司市场部门负责人岗位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