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11083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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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5557663000 | |
名????????称 | 关于对天津融界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津证监措施〔2024〕31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天津融界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融界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2024年1月2日,你司减持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00万股,持股比例由23.51%变动至10.38%,持有权益比例达到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15%时未暂停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进行股票交易,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