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1803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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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0306820000 | |
名????????称 | 关于对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及石亦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津证监措施〔2025〕30 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及石亦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石亦工:
经查,截至2025年8月31日,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芃泰发展”或“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石亦工作为公司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芃泰发展、石亦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及责任人石亦工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