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6-00002698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3341205000 | |
| 名????????称 | 关于对李子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津证监措施〔2026〕11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李子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子睿:
经查,华睿千和(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表明公司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总经理,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3月4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