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日期:2025-10-15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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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依据
股东代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二、进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启动前必须履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如果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不勤勉尽责,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如果是上市公司监事不勤勉尽责,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起诉。只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拒绝起诉,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起诉。设置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是充分尊重公司内部治理、防范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冲击以及少数股东滥诉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证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法有哪些补充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有权向上市公司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满足持股180天且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达1%以上的条件。《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投保机构可不受《公司法》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限制,为只持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的投资者服务中心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能、代表投资者行权维权扫清了资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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