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3-00000599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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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西藏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73294479000 |
名????????称 | 关于对宁新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2023〕2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宁新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号
宁新江:
经查,西藏达孜盛世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盛世景”)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按规定在投资冷静期满后采取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你自达孜盛世景成立之日起至今担任达孜盛世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达孜盛世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