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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17-00177849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西藏局 发文日期 15128563800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韦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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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韦承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1号

当事人:韦承宏,男,1956年12月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02**********0079,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柳州地区政法大院43栋3单元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韦承宏内幕交易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A股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韦承宏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韦承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和亚博足彩app下载

2015年初,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智昊)董事长姚某志听朋友说西藏珠峰有资产要处理,得知负责人是其旧识西藏珠峰董事长助理李某波后,于2015年4月与李某波进行了第一次联系。而后姚某志、韦承宏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赴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锌业)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铟业)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2015年7月14日,西藏珠峰董事长黄某荣与姚某志等人在上海百富大酒店会谈转让珠峰锌业和西部铟业资产的意向。参与会谈的人员有黄某荣、李某波、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成集团董事长特别助理胡某东、海成集团董事长助理刘某雄,湖南智昊姚某志、韦承宏。会上,湖南智昊方面表明了有意收购西藏珠峰所持珠峰锌业100%股权与西部铟业51%股权。会后,为推进西藏珠峰资产重组进程,经西藏珠峰与湖南智昊双方协商一致,李某波根据会谈意向编制了《珠峰锌业与西部铟业重组实施方案》,方案中确定了成立以黄某荣、姚某志为组长,以胡某东、韦承宏为副组长,以刘某雄等人为组员的资产重组协调和工作组,明确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重组的基本思路、交易步骤及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事项。2015年7月30日至7月31日,海成集团与湖南智昊在上海召开会议,就《珠峰锌业与西部铟业重组实施方案》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参会人员有西藏珠峰董事长私人顾问徐某新、胡某东、李某波、刘某雄、姚某志、韦承宏。会上,双方确定了西藏珠峰与湖南智昊的交易标的为西藏珠峰所持珠峰锌业100%股权与西部铟业51%股权项下的净资产,同时确定了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原则、资产交易的原则约定、人员安置、财务审计、成立协调机构、主要工作和进度安排等事项。会后,李某波根据会议情况写了《关于珠峰锌业和西部铟业重组会谈备忘录》。2015年10月8日,西藏珠峰与湖南智昊签订《合作意向书》,意向书中表明拟就西藏珠峰将所控珠峰锌业100%股权、西部铟业56.1%股权转让给湖南智昊之事宜进行合作。参会人员有黄某荣、姚某志、西藏珠峰常务副总裁兼董事梁某、胡某东、徐某新、西藏珠峰副总裁曹某钢等人,合作意向书明确了合作方式及合作标的、合作原则、合作期限、意向书付款与费用承担、重要进程安排、保密约定、争议的解决及其他款项,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2015年10月9日,西藏珠峰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5年10月16日,西藏珠峰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公司正与湖南智昊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2015年10月23日,西藏珠峰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公司与湖南智昊就转让西藏珠峰全资子公司珠峰锌业100%股权和控股子公司西部铟业56.1%股权之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商谈。

综上,西藏珠峰拟向湖南智昊出售所持珠峰锌业和西部铟业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2015年7月30日—7月31日,海成集团与湖南智昊在上海召开会议。此次会议形成的《关于珠峰锌业和西部铟业重组会谈备忘录》确了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原则、资产交易的原则约定、人员安置、财务审计、成立协调机构、主要工作和进度安排等事项。2015年7月30日界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2015年10月9日西藏珠峰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5年10月9日界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故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10月9日。

二、韦承宏交易“西藏珠峰”股票的情况

韦承宏作为知悉湖南智昊有意收购西藏珠峰所持珠峰锌业100%股权与西部铟业51%股权(10月8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中为56.1%股权)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西藏珠峰”股票,交易行为异常,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经调取韦承宏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证券交易流水发现,韦承宏于2015年8月12日前未曾交易“西藏珠峰”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即2015年8月12日、2015年9月10日使用其本人账户共计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成交金额87400元,于2015年9月14日卖出“西藏珠峰”4000股,成交金额52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16年11月2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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