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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1-00251573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厦门局 发文日期 16178406000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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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当事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股份),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韩燕东,男,197910月出生,时任深圳市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想)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蒙欣,男,198010月出生,时任微梦想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张杰,男,19624月出生,时任安妮股份董事长、代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许志强,男,197412月出生,时任安妮股份财务总监、微梦想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李昌儒,女,19716月出生,时任安妮股份监事、微梦想监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妮股份、张杰、许志强、李昌儒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韩燕东、蒙欣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3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收购了微梦想51%股权。2015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3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

上述违法事实有安妮股份公告、工商登记资料、协议、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韩燕东作为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原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及其控制的智能时代为微梦想财务造假提供了资金,参与了微梦想2015年虚构业务活动,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蒙欣作为微梦想时任总经理,主持微梦想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名下及其配偶陈某曼名下银行账户参与了微梦想财务造假资金循环,并为微梦想财务造假提供了部分资金,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张杰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未能组织安妮股份对微梦想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且作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中签字,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许志强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微梦想时任董事,未能保证安妮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签字,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昌儒作为安妮股份时任监事,就职于公司内审部,在20153月安妮股份收购微梦想后即担任微梦想监事,主要职责包括对微梦想财务事项的真实、准确、合法合规进行监察。其在审议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安妮股份、张杰、许志强、李昌儒在陈述申辩意见中请求减免处罚,理由如下:第一,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系因韩燕东、蒙欣等人虚构业务活动造成,各申辩人对韩燕东、蒙欣2015年度的虚构业务行为不知情,从未参加他们的业务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第二,安妮股份收购微梦想后,鉴于微梦想处于业绩对赌期,微梦想实际上仍由韩燕东、蒙欣实际控制并经营管理,公司指派了财务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进行日常业务复核及监管。基于现实技术条件、法律权限等客观原因,各申辩人无法穿透核查业务款项的资金来源。各申辩人已尽最大的职责去核实业务情况,并保证其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第三,在我局检查发现问题后,各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微梦想原业务进行再次核实,积极与微梦想原股东联系沟通,并委托律师开展报案索赔等工作。李昌儒还提出,作为监事,其在财务检查中,注意到安妮股份已经外派了财务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对微梦想日常业务进行复核和监管,公司年报审计期间也已对微梦想进行了重点审核并走访了微梦想前几大客户并形成访谈笔录,且微梦想业务模式是先收款再发布广告,在业务款已收、广告已发布的情况下,其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在此基础上,其才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因此已勤勉尽责。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尽管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由微梦想及相关人员直接实施,但安妮股份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披露由安妮股份直接作出。安妮股份未对微梦想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措施,全面了解微梦想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导致信息披露失实,本身即说明其存在过错。此外,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上述规定,该项保证义务并不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观明知或者亲自参与为要件,且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申辩人主观过错类型、过错大小、参与程度、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因此,对于各申辩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配合调查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二,针对各申辩人提出的未发现微梦想财务造假系因资金核查手段有限所致,因此应予以免责的主张。我局认为,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当承担信息披露行政责任的关键,不在于判断其通过履职是否必然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在于分析其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已经勤勉地履行了自身职责。张杰、许志强、李昌儒三人职责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存在直接关联,但三人除简单陈述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且即便所陈述内容属实,也仅能反映出三人在涉案事项上履行了一般性职责,并未做到勤勉尽责。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安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韩燕东、蒙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许志强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5.对李昌儒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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