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08854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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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3238504000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 ||
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当事人:郑瀚,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瀚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郑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瀚在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2022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1日使用“李某叶”长城国瑞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成交金额5,766,749.92元,累计亏损48,555.17元。在调查期间,郑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2020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7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郑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郑瀚处以4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