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0751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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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7638800000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 ||
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当事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张凌雯,女,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巫宝才,男,红相股份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致同所红相股份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致同所、张凌雯、巫宝才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再次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致同所、张凌雯、巫宝才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致同所为红相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红相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致同所对红相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合计为3,584,905.56元。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凌雯、巫宝才。
二、致同所在红相股份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电力变压器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致同所在红相股份原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应收账款审计底稿中记录某贸易公司疑似关联方。同时,银川卧龙向该贸易公司销售相同产品单价、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客户。对于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销售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贸易公司的远程访谈仅询问是否为银川卧龙的关联方,未结合工商信息针对性询问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情况。此外,致同所在对该贸易公司应收账款、年交易额执行函证时,审计底稿未见对函证地址信息进行核对的记录。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协同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协同销售系红相股份2017年收购银川卧龙后,利用铁路销售渠道优势,将红相股份设备销售至铁路系统中,实现协同效益。协同业务作为银川卧龙2017年新增业务类型,当年形成较高收入且集中发生于年末,同时银川卧龙协同业务对外销售产品单价、毛利率均明显高于红相股份直接对外销售同一型号产品的单价、毛利率。某物资公司为银川卧龙协同业务第一大客户,且为当年新增客户,相关收入占协同业务收入比重达58%,但该客户并非铁路系统客户,与审计底稿记录的协同业务模式不符。对于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销售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修理变压器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修理变压器业务主要是银川卧龙对客户大型电力变压器进行修理,根据变压器故障情况定制相应修理方案,并根据修理内容进行收费。致同所检查的修理变压器业务部分合同金额较大但未对具体维修内容、修理材料及价格明细等进行约定;客户某电力工程公司访谈中未提及修理变压器业务合作;客户某电气公司在自身具备修理变压器能力的情况下以较高价格将业务委托给银川卧龙。针对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致同所在红相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与变压器销售业务流程差异较大且毛利率较高,致同所在了解银川卧龙收入循环时,仅按照变压器销售业务流程执行穿行测试,未充分了解修理变压器业务的流程和关键业务活动,未能恰当识别修理变压器业务派员查看故障情况并报价、制定修理方案等关键控制点情况。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1.收入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在对银川卧龙销售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审计底稿显示致同所对部分样本物流记录、验收单未进行检查。
2.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在执行红相股份本部存货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时,审计底稿记录的测试样本采购合同签署日期均早于合同审批时间,与公司采购申请及合同管理内控流程“采购申请单审批完成后,由物资采购部向供应商办理订购,拟制采购合同”不符,审计底稿未见对该差异情况原因进行核实的记录。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设备销售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某电子科技公司是红相股份2018年度前5大客户之一。2018年红相股份与该客户部分销售合同显示,相关产品用于某通讯公司2018二期贸易项目,并约定“卖方根据买方通知将货物发往最终用户所在地……买方向卖方所支付相应货物款项在买方收到最终用户的回款后同比例以网银汇款方式30日内支付”。致同所关注到上述合同的货物实际发往某电子科技公司,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上述情况询问该电子科技公司,其称基于商业信息,不方便让红相股份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某通讯公司当年为红相股份的重要客户,红相股份向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产品用于该通讯公司贸易项目且合同载明下一手客户信息,该电子科技公司相关访谈回复不合理。对于上述异常情形,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修理变压器业务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致同所检查的2018年修理变压器业务部分合同金额较大但未对具体维修内容、修理材料及价格明细等进行约定。同时,致同所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部分修理变压器业务客户与银川卧龙签订销售合同,但银川卧龙按照修理业务确认收入,合同业务类型与收入确认业务类型不一致。对于上述异常情形,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相关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技术服务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银川卧龙主要通过为客户提供变电站维护工作取得技术服务收入。2018年,银川卧龙技术服务收入主要客户为某电子科技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致同所实施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银川卧龙与某电子科技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需要服务的具体变电站名称、数量,与当年银川卧龙其他技术服务合同存在明显差异。致同所审计底稿未见对具体服务内容进行确认的记录。二是对相关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不到位。针对银川卧龙技术服务业务,致同所计划执行检查合同、维护工作日志及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业主方验收报告等程序。但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致同所检查的相关维护工作日志以及报告与归属项目对应关系不明确,部分变电站检查报告记载的项目所在地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地不一致,无法证明银川卧龙已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内容。针对上述异常,致同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对银川卧龙协同业务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审计底稿记载,2018年银川卧龙该项协同业务共8家客户,除某电气公司外,剩余7家客户均非铁路系统客户,其中4家客户股东为自然人,与审计底稿记录的协同业务模式不符。银川卧龙销售给某电气公司的相关产品,合同明确该电气公司为代理采购且使用地为某镇风力发电项目,同期银川卧龙的子公司在该镇在建100MW风电场项目,对于二者是否为同一项目,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外,针对银川卧龙与2家客户合同变更以及对应的产品交付确认情况,未见致同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成本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记录致同所计划对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成本执行“抽取大额成本的变压器,检查其成本结转信息,并检查部分修理变的修理计划和方案”程序。致同所抽取了2个修理变压器合同进行检查,但审计底稿未见核对银川卧龙成本结转明细及与修理方案是否匹配的记录,已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足以实现检查目的。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致同所对红相股份应付账款执行函证时,未对回函信息与发函信息进行充分核对,红相股份某供应商的发函与回函地址、联系人均不一致,致同所未予以关注。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张凌雯、巫宝才作为红相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致同所出具2018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584,905.56元,并处以6,469,811.12元罚款。
2.对张凌雯、巫宝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