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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0673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87555370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当事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或公司),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18

于征,男,19678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魏聪,男,197911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黄育苹,女,19767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陈嘉鸿,男,198812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郭伟,男,19829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林海,男,19896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王军学,男,198111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助理,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邹榕,女,19816月出生,时任路桥信息职工监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路桥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路桥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835,974.32元、25,764,001.49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6.66%10.71%;虚增利润15,307,059.32元、22,459,275.84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73.57%103.50%导致公司2023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929日,路桥信息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涉及上述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路桥信息相关业务合同、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路桥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路桥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征时任路桥信息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3月至20258月分管营销中心,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聪时任路桥信息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育苹时任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协助分管智慧停车事业部,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同意确认相关收入,未能确保财务会计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嘉鸿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伟时任路桥信息副总经理,分管智慧轨道事业部,应当知悉智慧轨道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海时任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确认相关收入并调整成本,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军学时任路桥信息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实施部分虚构业务并存在伪造业务合同和验收单的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邹榕时任路桥信息职工监事,知悉公司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于征、魏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三、对黄育苹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陈嘉鸿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罚款;

五、对郭伟、林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5万元罚款;

六、对王军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邹榕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于征、魏聪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征、魏聪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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