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3-00001608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5213613000 | |
名????????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弘信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 主??题??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弘信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弘信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未能充分保障厦门弘信移动互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个别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取得部分投资者符合适当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适当性相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企业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企业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