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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8687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52803063000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文????????号 〔2025〕3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马文俊,男,19792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2021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签字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范建平男,19699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2022年年报审计签字会计师,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赵金义,男,19651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2021年年报审计签字会计师,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信永中和涉嫌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信永中和、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信永中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永中和出具的中泰化学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中泰化学2021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未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中泰化学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和虚增成本的财务造假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信永中和接受中泰化学的委托,对其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取得的中泰化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计服务收费分别为1,471,698.091,886,792.41合计金额为3,358,490.5元(不含税)。马文俊、赵金义为中泰化学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马文俊、范建平为中泰化学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信永中和在中泰化学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情况

一是重要性水平制定存在缺陷。信永中和在确定中泰化学合并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存在缺陷,导致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金额差异较大。未在集团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分配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二是信永中和中泰化学采购与付款循环、货币资金循环内控测试未获取关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适当审计证据。三是未按审计计划执行预付账款分析程序,未发现预付账款增减变动的异常性。未对与供应商之间的异常往来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存在明显异常的部分供应商预付账款函证信息予以关注,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采购合同真实性、预付账款合理性。

(二)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情况

一是重要性水平制定存在缺陷。年报审计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高于整体重要性水平。二是营业收入科目审计程序执行存在缺陷。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对贸易收入大客户现场走访、函证、上下游供应商客户关联关系查验的相关审计程序,未结合合同、上下游关系、沫煤固定金额收益等关注异常情形,导致对天通物流在该贸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判断错误。三是未收集梳理部分合并主体预付账款科目明细账,未按审计计划对预付款增减变动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导致未发现中泰化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函证程序过程中,多家大额预付账款供应商函证信息存在明显异常、收发件地址集中的情况,未审慎核实

信永中和上述审计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220日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1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12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关联方》(201011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涉案原始凭证及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信永中和在审计中泰化学2021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中泰化学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马文俊作为2021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金义作为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范建平作为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案涉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信永中和、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在陈述申辩中共同提出:已积极履行了职责,无违法违规主观故意;被审计对象存在舞弊造假,超出了中介机构能力;违法所得仅应包括有问题的子公司审计收费;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关联方资金当期归还,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综上,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四名当事人虽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为中泰化学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对中泰化学2021年、2022年财务报告的整体评价,不是对个别子公司的审计报告;本案量罚中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配合调查情形。综上,对信永中和、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信永中和改正,没收信永中和业务收入3,358,490.5元(不含税),并处以3,358,490.5元的罚款;

二、对马文俊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00元罚款;

三、对范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0元罚款;

四、对赵金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551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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