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6-00003313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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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4911120000 |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主??题??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号
何德军,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ST星农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郑斌,男,1980年1月出生,时任*ST星农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刘涛,男,1977年9月出生,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吴海娟,女,1983年9月出生,时任*ST星农财务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星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ST星农全资子公司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6,072.7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69%;虚增利润总额528.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77%,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9月27日,*ST星农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星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何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何德军、郑斌、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吴海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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