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6-00003317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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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5062500000 |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主??题??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
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陈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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