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3-00002489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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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7190980000 | |
名????????称 | 关于对叶啸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叶啸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啸剑:
我局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基金触及止损线的情形进行资产变现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和基金投资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3年3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