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03617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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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42517378000 | |
名????????称 | 关于对王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王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祎:
你作为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你母亲易桂莲于2024年9月4日买入公司股票65,186股,成交金额369,604.62元,并于2024年9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65,186股,成交金额423,709.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你作为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你母亲易桂莲于2024年9月4日买入公司股票65,186股,成交金额369,604.62元,并于2024年9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65,186股,成交金额423,709.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