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2655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2214264000 | |
| 名????????称 | 关于对方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方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刚:
我局对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利用所管理基金向基金投资标的收取服务费用,以及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由外部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参与基金业务管理活动、与关联方混同办公、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对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利用所管理基金向基金投资标的收取服务费用,以及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由外部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参与基金业务管理活动、与关联方混同办公、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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