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2656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2214397000 | |
| 名????????称 | 关于对宋昊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宋昊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昊宁:
经查,你作为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公司管理基金向基金投资标的收取服务费,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作为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公司管理基金向基金投资标的收取服务费,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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