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2722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2298221000 | |
| 名????????称 | 关于对葛仲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葛仲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葛仲夫:
经查,浙江浩坤昇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不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误导性陈述;同日反向交易无决策依据留存记录;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投资交易制度,存在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浙江浩坤昇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不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误导性陈述;同日反向交易无决策依据留存记录;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投资交易制度,存在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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