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2777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2386502000 | |
| 名????????称 | 关于对黄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黄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勇:
经查,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片面宣传部分私募基金收益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部分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部分承担募集推介的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法定代表人在业务冲突机构兼职;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和具体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人员,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片面宣传部分私募基金收益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部分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部分承担募集推介的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法定代表人在业务冲突机构兼职;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和具体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人员,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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