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2780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2386855000 | |
| 名????????称 | 关于对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片面宣传部分私募基金收益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
二、部分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
三、部分承担募集推介的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四、法定代表人在业务冲突机构兼职。
五、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片面宣传部分私募基金收益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
二、部分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
三、部分承担募集推介的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四、法定代表人在业务冲突机构兼职。
五、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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