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5141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035149000 | |
| 名????????称 | 关于对唐霄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唐霄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唐霄汉:
我局对哈工雷神(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违反投资决策流程、基金回购违规展期;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外销售;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和投资,但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对哈工雷神(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违反投资决策流程、基金回购违规展期;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外销售;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和投资,但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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