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5165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050941000 | |
| 名????????称 | 关于对哈工雷神(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哈工雷神(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哈工雷神(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违反投资决策流程、基金回购违规展期,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外销售等。
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和投资,但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违反投资决策流程、基金回购违规展期,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外销售等。
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和投资,但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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