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6-00001690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0767734000 | |
| 名????????称 | 关于对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信息;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不完善;
三、未及时办理管理的部分基金利润分配事项;
四、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规范公司治理,积极履行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等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信息;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不完善;
三、未及时办理管理的部分基金利润分配事项;
四、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规范公司治理,积极履行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等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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